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二、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五、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六、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七、做好食品贮藏和供应等食品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九、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一次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单位的食品销售,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销售。
十一、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十二、销售人员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三、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